为进一步强化消费者权益保护,营造公平诚信的消费环境,在“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到来之际,清远法院发布涉消费者权益保护相关案例。这些案例涉及商品质量、网络购物、假冒伪劣商品等多个方面,引导消费者依法维权,促进商家诚信经营,共同构建良好的消费环境。
基本案情
2022年1月,邓某乙在未取得经营烟草许可证的情况下,把大批假烟存放到其租用的猪场内,并聘请邓某甲及邓某丙负责对假烟的外包装进行打码、送货等工作。期间,邓某甲先后多次驾驶普通客车把已打好码的假烟运输到外地进行销售,并收取运输费用2千余元。后该窝点被公安机关及烟草管理部门查处,邓某丙、邓某乙、邓某甲先后被公安机关抓获。经鉴定,该批次香烟假冒注册商标且系伪劣卷烟,其价值高达人民币200余万元。
法院判决
英德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邓某甲以非法牟利为目的,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在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及未取得相关许可证明的情况下,故意在烟草产品中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涉案金额达200万元以上,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结合邓某甲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及犯罪情节、悔罪态度等考量,最终,法院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邓某甲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判决后,邓某甲服判息诉。
同案犯邓某乙、邓某丙,此前已因相同罪名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两人不服提起上诉,清远中院经审理后,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文章来源:微信号-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
信息来源:英德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