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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规速递!《商业秘密保护规定》今起施行
2026-06-0112

根据近日公布的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26号

《商业秘密保护规定》

自2026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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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规说了什么?

企业该注意什么?

跟着下面几个小案例

一起看看哪些地方最容易“翻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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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工脑子里的经验和公司秘密怎么划清?

案例:某生物科技公司研发人员张某,离职后另立门户,生产高度相似产品。他辩称:“技术在我脑子里,属于个人经验。”法院认定:该技术具有非公知性,承载了公司的研发投入,不属于通用知识或行业常识;公司已采取加密管理等合理保密措施。最终判决停止侵权并赔偿。

划重点:《商业秘密保护规定》第十五条明确,前员工利用通用知识、技能、行业经验或合法公开信息开展工作不构成侵权。但第五条指出,满足“不为公众所知悉、有商业价值、采取保密措施”三要件即为商业秘密。本案的技术方案、核心配方显然不属于“通用经验”,即使“装在脑子里”,离职后也不能擅自使用。

02

“失败数据”也能值钱?

有没有商业价值

案例:杭州某人工智能公司投入超千万元研发视频编码算法。高级技术专家陈某私自拷贝源代码、迭代版本及失败实验数据,离职后以50万元打包出售给竞品,造成公司直接损失超800万元。法院认定:阶段性成果及失败数据虽未成功,但承载了公司大量研发投入,能帮助对手缩短试错周期,具有现实商业价值;公司已采取权限管理和保密制度;陈某行为构成侵权。最终判决陈某及竞品公司停止侵权、赔偿损失。

划重点:《商业秘密保护规定》第七条明确,阶段性成果和失败数据也属于“具有商业价值”的信息——因为它们能帮对手避免重复试错、节约研发成本。失败数据绝非“一文不值”,恰恰是竞争对手最想获取的战略资源。

03

签了保密协议就能高枕无忧?太天真!

案例:某光电公司起诉离职员工侵犯技术秘密,提交了劳动合同、《保密管理制度》等文件。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定:这些只是泛泛的通用规定,缺乏针对具体技术的保密措施。此外,产品进入市场后仅靠合同条款约定“不得拆卸、仿制”,无法约束不特定第三人。最终商业秘密不成立,公司败诉。

划重点:签订保密协议只是第一步。《商业秘密保护规定》第九条要求,企业须在技术层面实施访问限制,如权限分级、数据脱敏、操作日志留痕等,才算“合理保密措施”。只靠“纸面保密”,不对核心数据实施技术管控,迟早会吃亏。赶紧从“盖章保密”升级为“全立体防护”吧!






新规内容远不止这些。想要全面了解?让我们一图读懂《商业秘密保护规定》核心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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