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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打假 | 警惕!假币黑手伸向菜市场老年摊贩
2025-06-125

近日,泰和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持有、使用假币案,对被告人孙某某以其犯持有、使用假币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2000元。

案情简介

2024年7月至2024年11月期间,被告人孙某某先后前往泰和县美食街菜市场、东门菜市场、万石垄菜市场等多个菜市场专门针对乡下老年人流动摊贩(主要是菜农)等群体使用面值100元的假币,并在作案时采取“换装、戴口罩”等方式进行伪装。2024年11月8日,被告人孙某某使用假币作案时被泰和县公安局民警当场抓获,并从其身上扣押面值100元假币2张;尔后在其家中搜查出面值100元假币3张。

经查,被告人孙某某共使用面值100元假币共计45张,并持有100元面值假币5张,合计共持有、使用假币50张,总面额为5000元。经鉴定,该50张100元面值纸币均为假币。在本院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孙某某的家属代其在泰和县公安局退赃4500元。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孙某某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使用,总面额5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持有、使用假币罪。被告人孙某某曾因持有、使用假币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处罚,具有违法前科,且在本案中主要针对流动摊贩的老年人使用假币,应酌情从重处罚;同时其具有在审判阶段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认罚、主动退赃等法定、酌定从轻、从宽处罚情节,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

假币犯罪严重影响国家正常金融秩序和经济安全,侵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法院的这一判决不仅有力保护了老年摊贩等弱势群体的权益,切实守护了老年摊贩的血汗钱,同时,也给社会大众敲响警钟,任何企图通过违法手段谋取利益的行为都将受到惩处。在此也提醒广大群众务必提高警惕,学习假币识别技巧,发现可疑货币及时报警;如不慎收到假币,切勿心存侥幸继续使用,应当立即上缴银行或者公安机关。唯有人人知法守法,共同抵制假币,才能守护好我们的“钱袋子”,让不法分子无处遁形。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二条 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使用,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伪造货币等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五条 明知是假币而持有、使用,总面额在4000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属于“数额较大”;总面额在5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的,属于“数额巨大”;总面额在2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文章来源:澎湃号—泰和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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