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商家为了谋取不法利益,私自生产、销售和使用假冒的知名品牌产品,可能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不仅没收违法所得,还要罚款并判处刑罚,最终得不偿失。本期槐法案例,请看槐荫法院李永晶法官审理的一起案件。
01案情简介
2010年2月,被告人李某注册成立了公司,与其妻子一起经营润滑油。2010年7月,李某因制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被行政处罚;后来,其公司因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二次被行政处罚。2020年7月至2022年6月,被告人李某未经某国际知名品牌许可,私自加工、生产标有某国际知名品牌注册商标的汽车润滑油,非法经营假冒润滑油数额共计60余万元。2022年6月,李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02法院审理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李某系累犯,提请法院依法惩处。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李某曾因犯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假释期满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的本罪,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李某拒不供认犯罪事实,认罪态度恶劣,辩护人提出李某具有坦白情节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李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追缴违法所得,予以没收;扣押的作案工具等物品,予以没收。
03法官说法
注册商标是企业的核心资产,受到法律保护。未经授权擅自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生产和销售假冒品牌产品、生产和销售“山寨”品牌产品等,不仅侵犯了品牌方的合法权益,也欺骗消费者,扰乱市场秩序,应当受到法律制裁。《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法官提醒
商家要诚信守法,不能被一时的利益蒙蔽双眼,否则不仅会罚没违法所得,还会失去人身自由,最终得不偿失。
04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一十三条
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六十五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第六十四条
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文章来源:澎湃号—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