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度全省市场监管系统知识产权保护典型案例发布
2024年,江苏省市场监管系统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和市场监管总局部署要求,进一步完善知识产权执法机制,扎实开展“守护知识产权”专项执法行动,依法查处知识产权违法案件,保护权利人和消费者合法权益。现公布一批知识产权保护典型案例。
案 例 1
2024年4月14日,根据南京铁路运输检察院检察意见书,南京市江宁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南京某量贩式歌城有限公司开展调查。经查,当事人通过同行群内的低价酒水广告,主动联系名为“洋酒批发”的微信,多次购进印制有“MARTELL”“Hennessy”注册商标的马爹利名仕、马爹利蓝带、轩尼诗V.S.O.P等洋酒,并在其经营的KTV内进行销售。经鉴定,这些洋酒均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当事人违法经营额为48.52万元。南京铁路运输检察院已要求公安机关对上述洋酒予以销毁。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2024年8月29日,南京市江宁区市场监管局根据《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作出罚款90万元的行政处罚。结案后,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再次进行检查,未发现有侵犯知识产权等其他违法行为。
案 例 2
2024年8月7日,根据举报,无锡江阴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朱某的仓库进行检查,现场发现带有“陽山”注册商标的桃子197盒、带有“陽山”“阳山”注册商标的桃盒1897个。经鉴定,均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经查,当事人的违法经营额为120余万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并已涉嫌构成犯罪。2024年8月7日,江阴市市场监管局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和《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将该案移送江阴市公安局处理。
案 例 3
2023年9月21日,根据举报,徐州经开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金霖新材料光伏基地二期项目施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上述施工场所内共有107个带有“KOHLER”或“THE BOLD LOOK OF KOHLER/科勒”标识坐便器、台盆、小便斗等卫浴产品。经鉴定,均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经查,当事人江苏某建设有限公司于2023年8月9日承揽金霖新材料卫浴洁具安装工程,通过微信采购涉案产品,其中的22台坐便器、22个小便斗、24个蹲便器已安装完成,当事人的违法经营额为10.12万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2024年5月28日,徐州经开区市场监管局根据《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作出没收侵权商品、罚款20万元的行政处罚。结案后,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再次进行检查,未发现有侵犯知识产权等其他违法行为。
案 例 4
2024年10月21日,根据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市场监管局移送线索,常州市钟楼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常州某照明科技有限公司涉嫌制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灯具行为开展调查。经查,当事人自2024年7月起自行购进灯珠和驱动后,发货给广东吴某,要求其代为生产灯壳上标注“三雄极光光电方案”的灯具,并于7月底开始销售给安徽某公司。当事人未经“三雄极光”注册商标权利人的许可,在灯具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近似的“三雄极光光电方案”标识,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当事人的违法经营额为25.29万元,上述灯具当事人在案发前已全部售完。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2024年12月19日,常州市钟楼区市场监管局根据《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作出罚款12万元的行政处罚。结案后,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再次进行检查,未发现有侵犯知识产权等其他违法行为。
案 例 5
2024年1月,苏州常熟市市场监管局在调查某网店涉嫌销售侵权服装案件时,发现上游供应商的重要违法线索,遂组织精干力量进行摸排。3月21日,常熟市市场监管局联合公安部门对苏州某服装辅料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现场发现印有“YKK”标识的拉链1261条,印有“YKK”标识的拉链头108.6万余枚。经鉴定,均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经查,当事人的违法经营额为150余万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并已涉嫌构成犯罪。2024年3月21日,常熟市市场监管局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和《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将该案移送常熟市公安局处理。
案 例 6
2024年4月18日,根据举报,南通市海门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销售的机械设备进行检查,现场发现当事人销售的2台割草机整机品牌与车胎、方向盘上的品牌不一致。
经查,当事人未经“筑水”注册商标权利人的许可,将“筑水”9GZ-241乘坐式割草机上的部分商标、铭牌更换为“万利”商标,并作为“万利”GC-22乘坐式割草机销售,当事人的关联企业海门某工贸有限公司是“万利”注册商标的权利人。当事人的违法经营额为15.36万元,上述机械设备当事人在案发前已全部售完。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五项的规定。2024年9月18日,南通市海门区市场监管局根据《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作出罚款15.36万元的行政处罚。结案后,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再次进行检查,未发现有侵犯知识产权等其他违法行为。
案 例 7
2023年12月26日,根据举报,盐城阜宁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盐城某服饰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现场发现标有“KING LAI CATALPAKANORWAY”“KING LAI CATALPY”和“KANORWAYAY”标识的风帽拉链衫共计成品1460件、半成品510件。
经查,当事人未经“King Lai Catalpa”“kaNorway”注册商标权利人许可,将其注册商标直接作为组合图标的主要部分或仅改动商标的最后一个字母后在拉链衫上使用,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当事人违法经营额为53.49万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2024年6月25日,阜宁县市场监管局根据《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没收侵权商品、罚款20万元的行政处罚。结案后,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再次进行检查,未发现有侵犯知识产权等其他违法行为。
案 例 8
2024年7月24日,根据举报,镇江市京口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镇江某商贸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现场发现经营场所内有“睿博士”牌氢硒肽在售,经执法人员查询,该专利为申请状态,未被授予专利权。经查,当事人共计销售“睿博士”牌氢硒肽168盒,违法所得6.68万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2024年10月25日,镇江市京口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专利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6.68万元、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结案后,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再次进行检查,未发现有侵犯知识产权等其他违法行为。
扎兰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民生领域典型案例(第一期)
扎兰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紧密围绕人民群众日常生活紧密相关的“衣食住行”市场监管领域,通过一系列严格的监管执法举措,查处了一批涉及民生领域的案件,充分彰显了市场监管部门在规范市场秩序、严格执法监管、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营造良好市场环境等方面所取得的显著成果,现向社会公布一批典型案例。
案件一:扎兰屯市额吉特产店销售标签含有虚假内容预包装食品案
2024年2月25日我局接到《呼伦贝尔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服务工单》,群众反映额吉特产店销售的食品标签不符合规定。经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及询问经营者,确认当事人销售标签含有虚假内容预包装食品经营行为成立。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生产经营者对其提供的标签、说明书的内容负责。”的规定,已经构成销售标签含有虚假内容预包装食品违法经营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二)项,对当事人上述行为处罚如下:
1.没收涉案预包装食品:“海日塔拉”呼伦贝尔风干牛肉(原味)净含量500克装2袋、“海日塔拉”呼伦贝尔风干牛肉(原味)净含量250克装1袋、“海日塔拉”呼伦贝尔风干牛肉(香辣)净含量250克装1袋;
2.罚款:5,000.00元。
案例二:扎兰屯市苗家便利超市使用用户评价做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销售食品案
2024年6月3日我局接到《呼伦贝尔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服务工单》,有群众投诉称,扎兰屯市苗家线上便利超市售卖苗家药酒等产品,号称治疗各种疾病,涉及虚假宣传。执法人员通过现场调查取证及该超市负责人陈述,确认当事人使用用户评价做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销售食品违法行为成立。
本局认为,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规定,当事人涉嫌构成使用用户评价做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销售食品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对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处罚如下:罚款:15,000.00元。
案件三:扎兰屯市睿宇电动车行经营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案
2024年7月1日,扎兰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同检测人员抽检扎兰屯市睿宇电动车行销售的产品。2024年7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检测报告》(报告编号:TXZJ/20240701106),检验结论为:“经检验,充电器与蓄电池项目不符合GB 17761-2018标准要求,依据《2024年呼伦贝尔市电动自行车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的规定,构成了经营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对当事人违法行为处罚如下:
1.没收未销售的电动自行车1台;
2.没收违法所得:1460.00元;
3.罚款:6000.00元。
案件四:扎兰屯市继本草医药有限公司提供虚假证明文件获取药品经营许可案
2024年11月6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对当事人经营场所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法定代表人作为驻店药师和养护员,其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证书标号:221151)发证机关与证书印制机关不一致,2024年11月11日,执法人员将当事人法定代表人持有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发证机关所在地灵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发送了协助调查函(扎市监两品一械协查〔2024〕1号),请求其协查鉴定真伪。
2024年11月14日,执法人员收到协查复函。灵璧县无“灵璧县卫生药剂系列初级评审委员会”,且也无“灵璧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称专用章(钢印)”,未发放该类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我局认定当事人法定代表人所持有的卫生药剂系列初级中药师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编号:221151)系伪造证件,当事人提供虚假证明文件获取药品经营许可的违法行为情况属实。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从事药品经营活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有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师或者其他药学技术人员;”的规定,构成了提供虚假证明文件获取药品经营许可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三条,对当事人违法行为处罚如下:
1. 撤销当事人《药品经营许可证》;
2. 十年内不受理当事人与药品生产经营相应的申请;3. 罚款:20,000.00元。
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10起消费维权典型案件
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从过去一年查处的消费维权案件中,选取10件典型案件向社会发布,通过以案释法的方式,提高消费者维权意识和能力,提示经营者诚信经营,共同营造更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
此次发布的典型案件涵盖多个消费领域的热点难点问题,如使用鸭肉冒充牛羊肉、销售不合格汽油、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化肥等。
典型案件一
某某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牛肉案
2024年4月9日,平陆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发现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牛肉,依法对当事人的生牛肉进行抽样检验。
检验结果显示,该样品检测项目不符合GB2707-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鲜(冻)畜、禽产品》、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 第250号、GB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的规定。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对其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典型案件二
新绛县城镇一饭店
涉嫌用鸭肉充当牛羊肉销售案
2024年12月9日,新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发现当事人存在涉嫌以次充好、以假充真,用鸭肉充当牛羊肉进行销售行为。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依法对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的行政处罚。
典型案件三
河津市一烟酒水果经销部
涉嫌销售侵犯商标专用权的白酒案
2024年11月22日,河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举报,辖区有商户涉嫌销售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的规定,作出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酒、罚款的行政处罚。
典型案件四
一化工有限公司涉嫌
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化肥案
2024年9月24日,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综合行政执法队执法人员,发现当事人存在涉嫌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肥料。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作出对当事人进行罚款的行政处罚。
典型案件五
临猗县东张镇一眼镜店
涉嫌无证经营医疗器械案
2024年2月17日,临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发现临猗县东张镇XX眼镜店销售过一瓶规格为125ml的隐形眼镜护理液。
该店未取得《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责令改正、立即停止销售的行政处罚。
典型案件六
运城市一医院涉嫌向部分
未实施院前急救的患者收取院前急救费案
2024年8月27日,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综合行政执法队执法人员发现山西省运城市一医院存在向部分未实施院前急救的患者收取院前急救费的违法行为。
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之规定,依据《医疗器械经营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典型案件七
永济市某某涉嫌
为他人销售假药提供储存等便利条件案
2024年5月10日,永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发现当事人为他人销售假药提供储存、邮寄等便利条件行为。
当事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反所得及罚款的行政处罚。
典型案件八
平陆县一建筑用料场
未经设立登记从事一般经营活动案
2024年12月5日,平陆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发现一建筑用料场,涉嫌构成未设立登记从事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
典型案件九
垣曲县一加油站销售不合格汽油案
2024年1月5日,垣曲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发现长直乡一加油站涉嫌销售不合格车用汽油。
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的行政处罚。
典型案件十
盐湖区北城街道一电动车经营部
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案
2024年8月28日,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综合行政执法队执法人员发现运城市盐湖区北城街道一电动车经营部销售的电动自行车不符合GB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要求。
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的行政处罚。
共筑满意消费:昆山市2024年度民生领域“铁拳”行动暨消费维权典型案例发布(上)
2024年,昆山市市场监管局始终秉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将推动高质量发展作为核心主题,以民生领域“铁拳”行动严厉查处侵权违法行为为有力保障,将激发消费活力作为动力源泉,着力打造放心消费环境的新高地,大力规范市场经营秩序,切实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在2025年“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之际,为充分发挥警示震慑作用,增强消费者自我保护能力,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现公布2024年度民生领域“铁拳”行动暨消费维权典型案例。
开发区某餐饮店进行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实施商业诋毁案
2024年6月24日,昆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发区分局接到举报称某餐饮店打电话要求改差评,存在恶意删差评的情况,要求查处。经查,当事人在美团、饿了么平台上经营某茶餐厅外卖店。自2023年10月至案发,当事人对其外卖店销售的部分商品进行刷空单,并支付刷单费用4485.8元;当事人通过每单支付5元红包的方式向给予五星好评的客户进行返现。截至案发,当事人通过该方式向667个订单的客户总计支付3335元的返现费用;截至案发,当事人总计删除差评38条,支付删除差评费用7171元。另于2023年12月12日至2023年12月15日期间,当事人对同行商家刷差评,并支付下单费用207.26元。
当事人通过虚构交易、好评返现以及删差评的方式进行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当事人实施商业诋毁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一条之规定。昆山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罚款处罚。
当前在互联网经济环境下,消费者的消费习惯发生改变,外卖已经成为普通消费者不可或缺的生活模式。对于平台经济电商模式,由于缺乏现场性,对商品没有直观的感受,消费者往往要借助用户评价信息来作为决策依据。商家通过“好评返现”以及“刷单炒信”的行为来攫取商业机会,对诚信经营的商家构成了不正当竞争行为,也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而恶意差评会对商户经营的店铺商誉造成巨大损害,减少经营者的交易机会。本案的办理彰显了市场监管部门抵制不正当竞争行为、净化互联网消费市场、鼓励公平正当竞争的执法方向和执法理念。
高新区某贸易有限公司对服务作虚假的商业宣传案
2024年4月8日,昆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高新区分局执法人员收到举报,反映某经营场所售卖三无保健品。4月18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当事人正在播放一个名为“太赫兹”的PPT课件,宣传天珍膳食?复合谷蔬燕麦营养粉产品有增强免疫不感冒、调脂调压降糖等功能,宣传太赫兹热动仪产品有提高机体热能、疏通血管、增强免疫力等功能。经查,当事人经销的天珍膳食?复合谷蔬燕麦营养粉的产品类型是其他方便食品;使用的太赫兹热动仪,执行标准为GB4706.1-2005,即《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第一部分》,非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宣传内容的相关医学依据或事实证明。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昆山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对当事人作罚款处罚。
近年来,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老年人“花钱买健康”的观念逐步深入人心。一些不法分子抓住老年人有保健需求的心理,先采用免费体检、“专家”义诊、免费旅游等方式吸引老年人参与,再通过夸大宣传保健品食品、理疗仪器功能功效的手段,向老年人高价销售保健品、仪器,达到骗取财物的目的。昆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以“铁拳”行动为契机,多次开展涉老保健市场专项执法行动,重点打击了虚假宣传销售行为和“体验式”保健服务营销,有力维护了老年人群体的合法权益。
花桥某火锅店夸大或隐瞒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信息误导消费者案
2024年4月4日上午,花桥分局执法人员根据线索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发现“小龙虾100元5斤”字样宣传海报。消费者在当事人经营场所通过菜单点单5斤蒜蓉口味小龙虾并即时支付了款项,店员未向消费者告知其店内规格为5斤的烧制小龙虾分量实际为龙虾和配菜佐料分量。菜品烧制好后,消费者质疑龙虾分量不足,当场使用自带的计量器具对龙虾分量进行计量,经称重烧制后龙虾净重为3.1斤左右。当事人及店员在消费前均未提前告知消费者小龙虾实际重量情况等关键信息,且当事人经营场所内张贴含有“小龙虾100元5斤”字样的宣传海报易对消费者造成误导,造成消费者损失,损害消费者利益。案发后,我局已要求当事人对上述海报进行拆除,当事人已自发将店铺停业整顿。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六条第(八)项之规定,昆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四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六)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的处罚。
本案严厉打击了对消费者隐瞒所提供商品或服务的数量及信息的违法行为,保障了消费者的知情权,使得市场交易回归到公平、透明的正轨。这不仅有效遏制了不良商家的侥幸心理,形成强大的威慑力,还为其他商家敲响警钟,督促其规范经营行为。长远来看,净化的市场环境将进一步激发消费者的消费信心,促进市场经济健康、有序地蓬勃发展,为构建诚信、和谐的商业生态圈奠定坚实基础。
城北某商贸有限公司发布含有虚假内容的广告及对商品的销售状况作虚假的商业宣传案
2024年9月29日,城北分局执法人员对一家淘宝网店进行检查,发现该网店正在对外售卖一款宣称具备“减肥”功效的食品。经核查,当事人销售的上述食品,实际备案信息显示为普通食品,并不具备“减肥”功效。另经核查,上述食品的网页链接虽然显示已售3000+,实际却是当事人通过刷单等方式制造出的虚假销售数据。
当事人发布含有虚假内容的广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昆山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罚款处罚。当事人对商品的销售状况作虚假的商业宣传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昆山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罚款处罚。
近年来,流量变现给网络市场带来了巨大经济效益,不仅带动了经济的蓬勃发展,也随之引起了刷单作假等违法行为的日益增多及翻新变样。“刷单”“虚假广告”等违法行为,一方面是在践踏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的过程中应当享有的权益,损害消费者的利益,另一方面也是对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的扰乱和破坏。作为市场监管部门,打击网络不正当竞争,确保消费者权益不被侵犯损害,历来是工作中心的重中之重。严厉打击上述违法行为,不仅仅是在保障消费者的权益,更是在落实完善监管核查机制,进一步强化竞争引导,建设维护更加诚信、健康、公平的市场环境和交易机制,还市场一片蓝天。
张浦某超市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未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案
2024年9月18日,昆山市市场监管局张浦分局接到群众投诉举报,其在苏州某超市管理有限公司购买的1瓶“茅台”白酒疑似假酒。执法人员当日立即对该店进行了现场检查。经商标权利人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授权委托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鉴定,当事人货架上和已售出的共计2瓶“53%vol新飞天茅台1L”均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当事人无法提供进货记录、供货方营业执照、联系方式、进货单价等材料。当事人于2024年9月17日销售给投诉举报人1瓶,销售单价为5600元/瓶,剩余库存1瓶。经调解,当事人对消费者退回了货款并进行了赔偿。
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未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昆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对当事人做出警告、没收侵权商品以及罚款的处罚。
“茅台”作为白酒品牌,以其优越的品质和深厚的历史底蕴深受消费者的喜爱,制售假酒不仅影响合法企业的品牌形象、扰乱市场秩序,也危害到广大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销售商标侵权产品属于商标侵权行为的一种,经营者在进货中要对货源进行认真核查,确保商品出自正品厂家,否则不但会被行政处罚,还会影响自己的商誉。本案的办理,不仅强化了对民生领域重点商品的保护,也守护了商标权利人的正当权利,对其他市场经营者起到了很好的教育警示作用,维护了健康有序的市场经济秩序。
周市某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分公司利用格式条款限制消费者权利、虚假宣传案
2024年10月17日,昆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周市分局执法人员根据投诉举报线索对周市镇某数码通讯店进行检查。经调查,2024年10月16日,杨某使用抖音APP软件接收到广告推送,通过提示联系上“Apple专卖”微信号,询问苹果16promax256G型号手机的售价,杨某到店支付1500元首付款后,店员拿出《确认购买单》《客户交付设备清单》向杨某介绍抖音上,杨某看到有意向购买的协议机。因协议机在使用过程中的诸多限制不能满足杨某的日常使用需求,杨某最终未选择协议机,而选择了当事人推荐的符合其使用需求的普通机。因杨某现场无法支付全款,商家推荐了首付+分期付款的以租代购模式。办理过程中,当事人未向杨某告知以租代购总价,未告知其收取本金之外还需支付“利息”。执法人员调查发现,当事人销售过程中的经营模式主要如下:低价引流-交付定金-介绍协议机使用限制-推荐普通机-办理以租代购,当事人采用虚假宣传、利用技术手段变相强制消费并非个案行为,而是长期的经营模式。案发后,当事人立即将门店暂停营业。
当事人虚假宣传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昆山市市场监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国家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警告、罚款的处罚。
本案有效地规范了二手手机市场的行业秩序,防止市场乱象,如隐藏条款、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发生,有助于提升市场竞争的公平性,保护合法经营的企业,震慑不法经营主体,促进行业的健康发展。同时,保护了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避免消费者因不透明的服务和虚假宣传而受到损害。案后,承办机构对其他手机店铺送达《提醒告诫函》,“以案说法、以案说责”警示教育,督促行业内商家以案为鉴、举一反三,加强自查自纠,整改问题,规范经营,实现查处一案、震慑一片、治理一域的效果。